亳州 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
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是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对于这些纳税人,税务机关会按照他们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位安置的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是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来确定。
例如,如果某个单位安置了一位残疾人,并且该单位所在区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那么该单位每月可以为这位残疾人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限额就是2000元的4倍,即8000元。
这种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部分可以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如果仍不足退还,可以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如果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如果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而且,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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